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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使用热水器发生爆炸,店家赔十三万

转载 52guixi2021/05/29 10:41:0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鹰潭中院 作者:鹰潭中院 82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李某莲在贵溪市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热水器。2020年3月21日,李某莲发现该电热水器出现了故障,低档位烧水的水温急速上升,遂联系该电器店进行检修。

该电器店派人到场后经检查,确认热水器档位存在故障问题,但是因缺少热水器零部件未进行维修,并且也未告知李某莲暂停使用该热水器。

2020年3月27日,李某莲明知热水器有故障,仍然使用该热水器,致使热水器发生爆炸并造成起火。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李某莲家中房屋装修及物品受损较为严重。

同时,李某莲的隔壁住户李某生受此次火灾殃及,其家中房屋装修及物品亦有一定程度的受损。因就赔偿事宜与该电器店协商未果,李某莲、李某生遂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热水器故障检修涉及专业技术领域,一般的故障问题影响的是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并不会导致爆炸起火的后果。该电器店作为负有售后维修服务义务的销售方,在确认热水器存在故障且未经维修排除的情况下,并未告知李某莲停止使用该热水器或继续使用可能出现的后果

而李某莲作为一般消费者,无法预见热水器出现水温方面的故障问题会导致火灾发生的严重后果,其继续使用该热水器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认知范围。故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原告李某莲存在过错。

该电器店辩称应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终局责任由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争议的问题,并不影响作为消费者的李某莲选择作为销售者的该电器店主张赔偿的权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该电器店向原告李某莲赔偿损失117790元向原告李某生赔偿损失12938元


普法时间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在消费者已经初步证明事故的发生与产品瑕疵存在关联的情况下,销售者及生产者如不能证明产品质量无瑕疵,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伪劣产品的质量隐患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一般消费者并无能力对伪劣产品进行专业地甄别,故从法律上也不宜对消费者作出超出一般生活经验法则的常识要求。
而销售者以营利为目的,对货源的进货渠道有谨慎甄别的义务,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进货渠道。生产者作为产品的制造方,对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都要严格把控过关才能推出市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侵权编】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来源:鹰潭中院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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