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0 20:13:59 / 点击贵溪[同心会]
并不是说我比他们懂,只是想让他们知道其实我们知道这些,不过目前还没打算对抗!以下应该都是《劳动法》规定的吧,语言不太专业,也可能会有误解,大家都来点点。一、关于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技术跳到质检,不用再试用)但这种情况我不清楚:前年进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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