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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告知单

转载 发布:2013/5/10 10:33:52 来源: 25207 阅读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包括:

     二手房买卖、房屋互换、继承、受遗赠、赠与、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拍卖、法院裁定等类型。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查调房产档案回单(原件)

2、补交维修资金单(维修资金窗口受理)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所有权证内容面复印1份,图纸复印件2份)。

4、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含共胡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2008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产证还需要提供产权人夫妻关系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2)提供不了身份证明的: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内);

(3)提供不了结婚证的:提供户口本(夫妻关系在户口本上有明确标明的);提供不了户口本,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关系证明;

(4)未成年人:提供户口本,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做出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承诺);

(5)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应先凭继承公主书办理产权继承的所有权登记,再由继承人领到的产权证办理存量房买卖:

(6)所有权人不能到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公证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公证书内容应明确房屋产权信息、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

5、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表

6、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1)存量房买卖、互换和分割合并的出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留存);

(2)继承、受遗赠和赠与的出具公证书(原件留存);

(3)拍卖的出具拍卖成效确认书(原件留存);

(4)法院裁定的出具法院裁定书,裁定书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两名以上执行工作证)

7、个人自建房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留复印1份,现场拍照)。

8、继承、受遗赠、赠与的出具评估报告(原件留存);

9、买房人计划生育证明(买房人一方未满50岁出具)

10、完税证明

11其他证明材料。

三、转移登记特别证明:

1、夫妻之间加减名:(1)婚前财产,婚后加名,视为转移登记;(2)婚后共有产权,有一方要求放弃(减名),视为转移登记;(3)婚后产权放弃一方又重新要加名的,视为转移登记。

2、申请人非个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1份盖章)、机构代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1份盖章)、法人身份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1份盖章)。股份制企业需另外提供公司章程(出示原件,收复印件1份盖章)、股东会议决议(原件);集体所有的,需另外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及主管单位证明盖章);国有资产需另外提交省产权交易中心批复(原件)。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仅限同一经济体村民):1、土地使用权证(已变更为受让方的,出示原件,收复印件);2、农村经济体证明(原件,双方当事人应都为同村村民并且是农村户口,户口出示原件,收复印件1份);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转移的需要公示,公示1个月(拍照留证)。

4、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构认证的委托书。

四、办事流程:

查档→预受理→租赁登记(非住宅)补缴维修基→交税→正式受理→收费→发证。

五、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件;

2、交易费:住宅6元∕㎡,非住宅按成交或房屋价值的1﹪

六、办结时限:

正式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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