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 m7 B: M' [; T& F1、夫妻一方把家里的共同享有的一台电脑擅自出卖,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2、进而言之,夫妻一方把家里的共同享有的一个鸡蛋拿到菜市场擅自出卖,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
1 G w. z4 H. u# S3、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拿家里的共同享有的钱钱去买辆汽车,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6 E. r/ J( H3 ^# U
4、再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拿家里的共同享有的钱钱去买根雪糕吃(不好意思,因为我经常喜欢买雪糕吃,所以用这个做比方),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
4 N1 z2 C" _0 D, y8 Z" V$ f; d5、再再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和他人发生的任何交易,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
H. `3 U) V$ |9 J8 U6、再再再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和他人发生的任何民事行为,如果另一方未明确表示认可,是不是都是不完善的,都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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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8 _3 @9 Q5 u我不是成心捣乱,是确实不懂才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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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善意取得如何处理?另外,根据日常生活实践,及本国文化传统,可不可以理解为,在民商事(撇开与人身相关的)行为中,夫妻双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可以互为代理?2 |' f$ Z4 s( a0 [6 A& k6 d(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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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婚姻家庭制度一定得重新完善,其中之一,就是户主,或者什么人,能不能作为家庭的代表,其行为,即代表整个家庭的行为。其行为效力,及于全体对家庭成员.正如合伙关系之合伙代表人.1 q. C y# S5 `% v) ^: C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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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惟爱与愁 于 2007-8-29 23:1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