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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把家里轿车卖了合法吗?

我老公把家里轿车卖了合法吗?

王某和丈夫李某婚后买了一辆轿车。近日夫妻间发生纠纷,李某开车离家。后李某在未与王某商量的情况下,将车卖给他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王某来我所咨询,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擅自转卖他人合法吗?能不能把车要回来?/ p$ h% t7 f/ z) |4 a
  
5 `6 W, [" T0 Q% V' b    【律师解答】:9 p0 d. _2 ~( y" 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由此,李某和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轿车,应属夫妻二人共同共有。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就擅自转卖汽车,其行为无效,购车人应返还所购车辆。但是,李某应当赔偿购车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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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从半月谈上看到相关内容,这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处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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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应该枪毙

李某应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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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 Q3 Q9 }3 ]: g) g
9 l! \6 j! [. s& \4 C) |谢谢LZ..
-城市繁華,
-每個亼都在遊戲裏。

- 莪﹃直在尋覓
- 即使過程傷痕累累,
- 即使結果﹃片迷茫。

峩沒有比誰[堅强]
[祗罒]學會樂如何去僞裝

臉上德微笑痲木到心裏
囿誰能看到[莪]躲在黑暗裏偷偷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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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m7 B: M' [; T& F1、夫妻一方把家里的共同享有的一台电脑擅自出卖,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2、进而言之,夫妻一方把家里的共同享有的一个鸡蛋拿到菜市场擅自出卖,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
1 G  w. z4 H. u# S3、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拿家里的共同享有的钱钱去买辆汽车,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6 E. r/ J( H3 ^# U
4、再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拿家里的共同享有的钱钱去买根雪糕吃(不好意思,因为我经常喜欢买雪糕吃,所以用这个做比方),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
4 N1 z2 C" _0 D, y8 Z" V$ f; d5、再再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和他人发生的任何交易,如果一方主张买卖无效,是不是同理得出?
  H. `3 U) V$ |9 J8 U6、再再再再进而言之,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和他人发生的任何民事行为,如果另一方未明确表示认可,是不是都是不完善的,都是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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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8 _3 @9 Q5 u我不是成心捣乱,是确实不懂才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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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善意取得如何处理?另外,根据日常生活实践,及本国文化传统,可不可以理解为,在民商事(撇开与人身相关的)行为中,夫妻双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可以互为代理?2 |' f$ Z4 s( a0 [6 A& k6 d(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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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婚姻家庭制度一定得重新完善,其中之一,就是户主,或者什么人,能不能作为家庭的代表,其行为,即代表整个家庭的行为。其行为效力,及于全体对家庭成员.正如合伙关系之合伙代表人.1 q. C  y# S5 `% v) ^: C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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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惟爱与愁 于 2007-8-29 2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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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有关司法解释,完整全面的解答是:  y" h1 u8 X6 {& H+ J4 H& P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 s! D, Y1 q5 I
这个主要适用于非夫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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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d8 J2 x1 Z1 n3 h由于婚姻家庭夫妻关系中,共同共有有其特殊性,故,除考虑[民法通则]规定外,还要考虑[婚姻法]中的特殊性。故:" n2 m  r# F3 t7 X- {5 w0 m2 M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c2 q& S. N: C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9 j9 ~! A9 x0 y4 I3 F! A8 H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5 d- ~/ X2 q: C7 I7 r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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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汽车属家庭重要财产,处分汽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故,律师的解答的最后结论是正确的。但,对于我等愚驽之人,容易产生前帖之疑惑。不过,观此帖,深受教育,谢谢鹰潭余大律师!此律师实乃可托付诉讼大事之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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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楼主什么时候、怎么不当版主了?你不当,我可要谋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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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事不可以商量呢/没必要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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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看来很是比较复杂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非日常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水平不一样,标准必也不一样,在大城市汽车我认为也是日常生活用品也。本案是完全民事责任行为人行为,我还认为这样的行为以后应认定有效。否则太合法而不合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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